关于催缴2008届毕业生欠费的通知

时间:2008-05-16 作者:瓯江学院学工部、教学部 来源:瓯江学院学工部、教学部


各2008届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校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另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不予注册并考核。现据学校计财处统计数据统计,截至5月15日仍有部分2008届毕业生欠费 。为确保毕业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做好2008届毕业生离校及就业派遣工作,现就清缴毕业生欠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未缴清各项费用的毕业生,请务必于5月27日前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欠费。逾期未缴纳欠费,后果自负。具体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由辅导员具体通知。 

二、根据相关规定,未缴清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大补考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三、请缴清欠费的学生凭学校计财处票据及时到教学部(8号楼308室王静老师处)办理毕业补考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相关手续。

 

                         瓯江学院学工部、教学部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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