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手续,现对批假权进行调整,相关规定如下:
学生因故请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须提供本校医疗中心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办主任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教学部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送教学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凡未经请假、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如与原规定不符按以上规定执行。
瓯江学院教学部、学工部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