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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理工学院章程


       温州理工学院是2021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转设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务实创新、追求卓越,致力于培养有责任担当、能创新创 业、善学以致用、具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支撑引领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高水平理工类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治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温州理工学院,简称“温理工”。学校英文名称为We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WZUT。学校网站域名为www.wzut.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37号,设多校区办学。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校址和增设校区。

       第三条  学校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温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对接区域行业产业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八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凸显应用特色,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国家和地方需求为导向,促进产教融合、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重视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合作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办学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党章和政策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会是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温州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根据国家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时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照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学位的评定、授予等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依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专业设置与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培育、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师教学发展、教学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论证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校教学委员会的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照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学校实行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温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二级分工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温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校根据需要实行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院治理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及就业,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健全以院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德智体美劳等受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四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及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含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授权职责开展。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外聘高级专家及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政府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在不损害学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接受社会机构和公民合法财源的资助,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用高效、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用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和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为己任,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人员是学校校友:

     (一)在温州师范学院瓯江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及教职工;

     (二)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三)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六十九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或团体,学校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及个人的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厚德浚智,循理精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徽志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内圆中间部分为温州理工学院英译文缩写“WZUT”组成的山茶花绽放图案,下方有“2000”字样,代表学校前身的创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温州理工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是标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学校的校旗是由学校校标和“温州理工学院”标准字体组成的蓝底白字的旗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学校章程的制订、解释和修订,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章程实施监督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依照本章程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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