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2年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2-06-1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学校岗位聘任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教学科研岗位
(一)岗位设置
教学科研岗位分10级。一级岗位最高,十级岗位最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应聘一至三级岗,业绩突出的副教授可破格应聘三级岗,副教授可应聘四至六级岗,讲师可应聘七至八级岗,助教可应聘九级岗,见习人员可应聘十级岗。
(二)聘任办法
各岗位以及低职高聘岗位由个人申报,分院审核推荐,学院严格按照岗位聘任的条件择优聘任。高职低聘岗位由分院提出意见,学院批准聘任,报学校备案。
一级岗位按本方案的岗位聘任要求进行聘任,不受比例限制,其它各级岗位的比例为:二、三级岗位3:7;四、五、六级岗位2:4:4;七、八级岗位4:6。
(三)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1、一至三级岗的基本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组织能力和现代大学教育理念。
(2)能把握所从事学术领域国内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国内和省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学术造诣较深,并在学科建设、科研及教学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
(3)在岗在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4) 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满三年。
2、四至十级岗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在岗在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教书育人。
(2)主要精力从事学院教学工作,积极支持本系的工作,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
(3)各岗人员原则上应有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指导教师等育人工作经历。
(4) 四至八级岗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满三年。
(四)岗位聘任的业绩条件
1、一级岗位的业绩条件
(1)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工作量近三年年均达到140课时标准当量;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入选国家级人才或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人选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人才或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重点资助的人员;
②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2);
③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负责人;
④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一项为重大或重点);
⑤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或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⑥正高职务聘期满3年,且教学业绩考核3年均为A等同时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含教材建设项目,下同);
(3)教学业绩考核在C等及以上;
2、二级岗位的业绩条件:
(1)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工作量近三年年均达到180课时标准当量;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或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温州市拔尖人才或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②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负责人或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温州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
③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负责人;
④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
⑤省级教坛新秀或校教学名师或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⑥作为第一指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⑦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业绩考核获得1次A等和2次B等及以上,或者教学业绩考核3次B等,同时每年学生评教的原始平均分位于所在分院的前20%;
(3)教学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
3、四级岗位的业绩条件:
(1)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工作量近三年年均达到220课时标准当量;
(2)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第二层次或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②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或局厅级科研成果奖负责人或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负责人;
③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负责人;
④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校(含院)级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二项;
⑤校教学名师或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或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⑥作为第一指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⑦科研业绩近三年年均达到5分;
⑧教学业绩考核3年均为A等或每年学生评教的原始平均分位于所在分院的前20%;
(3)教学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
4、五级岗位的业绩条件:
(1)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工作量近三年年均达到280课时标准当量;
(2)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业绩考核获得1次A等和2次B等及以上;或者教学业绩考核3次B等,同时每年学生评教的原始平均分位于所在分院的前20%;
②校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负责人;
③校教学成果特等奖或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负责人;
④主持局厅级或校级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一项;
⑤校优秀教师或院教学名师或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参与人或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或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⑥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3)教学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
5、七级岗位的业绩条件:
(1)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工作量近三年年均达到280课时标准当量;
(2)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校或院级科研或教学改革项目一项;
②任现职满三年且教学业绩考核获得1次A等和2次B等及以上,或者教学业绩考核3次B等,同时每年学生评教的原始平均分位于所在分院的前20%;
③省级或校级教学成果奖参与人;
④校或院优秀教师或教坛新秀;
⑤校或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
⑥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⑦科研分年均达到3分;
(3)教学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
 (五)低职高聘的条件
低职高聘仅限于具有副高级职务的人员高聘为三级校内基础津贴岗位,不设其他等级。申报条件为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职称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文科为一级论文2篇且学术专著1部,理工科为SCI、EI论文5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应聘三级岗位:
(1)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
(2)作为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六)高职低聘的条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级聘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为四级岗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为七级岗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为九级岗位,高职低聘人员不占所在级的比例):
(1)具有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近三年科研业绩分分别低于8分、4分(计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且无主持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和课程建设项目;
(2)凡在上一聘期内其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出现“E”,或者连续两年为“D”等;
(3)在聘任期内因重大教学事故受记过处分者;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二年不合格者。
(七)新引进人才的岗位聘任
新引进人才按照其本人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聘任等级和期限执行,不占分院各级岗位数和比例;聘任时限到期后,须按照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等条件,依据学院岗位分级聘任方案重新予以定级,可不受学院各级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新引进的博士,取得博士学位不足3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定为六级岗位;取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的,其岗位按其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二、管理岗位
(一)管理岗位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学校管理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学院管理岗位设置10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院级)、管理岗位二级(副院级)、管理岗位三级(院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部级)、管理岗位五级(副部级)、管理岗位六级(科级)、管理岗位七级(科员1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2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3级)、管理岗位十级(见习人员)。
(二)管理岗位聘任条件
1、聘任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担任院级正职、院级副职领导职务可分别聘任为一、二级岗位,担任院长助理职务可聘任为三级岗位。
2、担任正部级、副部级职务可分别聘任为四、五级岗位。应聘四、五级岗位须具有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系统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对岗位工作进行研究、创新的能力,具有指导六至十级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的能力。
3、担任科级职务可聘任为六级岗位。应聘六级岗位须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4、硕士毕业工作满三年或本科毕业工作满五年或专科毕业工作满八年可聘任为七级岗位;硕士毕业工作满一年或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或专科毕业工作满六年可聘任为八级,硕士毕业或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或专科及以下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九级岗位;专科毕业工作不满三年和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可聘用为十级岗位。应聘七至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基本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相应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教学辅助岗位
(一)教学辅助岗位的设置
教学辅助岗位分为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5个级别。
(二)教学辅助岗位聘任条件
1、一级岗位
(1)具有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本系列的业务带头人;
(2)近三年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①科研业绩分累计达8分;
②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前2名);
③作为负责人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2、二级岗位
(1)具有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本系列中的业务骨干;
(2)近三年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①科研业绩分累计达4分;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厅局级教学或科研项目(前2名)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前3名);
③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3名)。
3、三级岗位
(1)具有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近三年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①科研业绩分累计达2分;
②主持一项校级教学或科研项目或一项横向研究项目或主持一项院级教改项目;
③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前3名);
④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5名)。
4、四级岗位
具有相应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
具有相应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
四、其他规定
1、2012年岗位聘任所对应的教学科研业绩是指近三年来的成果(即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和承担的项目(项目以批准文件、通知落款时间为准)、完成的成果均须以温州大学为署名单位,本校工作不足三年的,可适当依据原工作单位的教学科研业绩。前3年教学业绩是指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学年的教学业绩等级。
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任现职期间以温州大学为署名单位作为负责人获得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的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可以作为申报二级及以下岗位的聘任依据。
2、单项外来科研(教学)经费理工科100万元以上、文科40万元以上的项目相当于1项国家级项目,单项外来科研、教学经费理工科50万元以上、文科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相当于1项省部级项目。
3、教职工在聘期内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为三级岗;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为六级岗;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为八级岗,且不受各分院各级岗位比例的限制。
4、根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聘教学型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行政〔2011〕2号)评选的院聘教学型教授、副教授,按照文件规定实施执行。
五、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人事与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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